紅網桂陽11月13日訊(通訊員 範增珍 陳益清)2014年11月13日,湖南省桂陽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3年4月中旬,唐某某、邱某某、匡某某(三人已判刑)合伙在山西省垣曲縣金葉公司以34.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45袋煙葉。隨後,匡某某聯繫到一名河南司機,即被告人楊某某,要其將該批煙葉從山西運送至廣東省樂昌市坪石鎮。2013年4月17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無煙草專賣準運證,且匡某某未向其提供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貨車將該批煙葉運至郴州市宜章縣宜鳳高速梅田出口處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桂陽檢察院在審查該案過程中,認定被告人楊某某在該案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因此,檢察院在向桂陽法院提起公訴時,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會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原標題:河南男子為他人非法運輸煙葉 途徑郴州被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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